(人社鉴函〔2014〕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质量督导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主要手段。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是质量督导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质量督导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工作
(一)做好年度培训计划等工作。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本年度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规划,并配合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凡需开展初次和复核两种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均应填写《年度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计划表》(附件1),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部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备案。
2.办理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初次和复核两种资格质量督导人员的证卡,由部中心统一编码制作。各地区、各行业应统一收集取证人员的非红底2寸照片一张,并邮寄至部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二)做好初次资格认证培训工作。根据质量督导工作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请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1.上报培训班方案。请各地区、各行业在举办资格认证培训班前50天填报《质量督导人员初次资格认证培训班申请/审核表》(附件2)和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工作结束后,请将《质量督导人员初次资格认证培训名单汇总表》(附件3,含书面与电子版)报部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备案。
此外,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填写《质量督导人员个人情况信息表》(附件4),此表由申报单位留存。
2.反馈手册和证卡签收单。各单位在收到部中心统一配送的质量督导技术指导手册和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后,须及时填写《手册和证卡签收反馈单》(附件5),并邮寄或传真至部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存档。
(三)做好复核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质量督导人员有效期满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核,对复核合格者将重新颁发证卡。其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复核,由各地区、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向部中心提出申请。在资格有效期内未参加过质量督导活动的质量督导人员,不列入资格复核范围。
2.各地区、各行业申请资格复核时,应提交3年有效期内的质量督导人员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并填报《质量督导人员复核资格认证培训班申请/审核表》(附件6)和《质量督导人员复核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7,含书面与电子版)。
3.复核资格培训采取多元方式。此项工作由各地区、各行业组织实施,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讲解当前职业技能鉴定新形势、新要求和开展质量督导技术交流以及现场观摩等,并据此形成质量督导技术报告后提交。
4.部中心将根据上述三项要求(需提交2个报告和2种报表)对复核资格工作进行审核,并对复核合格者换发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证卡,其原证卡由申请地区或行业回收销毁。
二、关于质量督导人员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各地区、各行业每次派遣使用质量督导人员,应填写《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委派书》(附件8),并定期填入《质量督导委派批次人数人员统计表》(附件9)进行汇总。
(二)各地区、各行业应将质量督导人员实际工作信息进行汇总上报,并以《质量督导人员年度工作信息汇总报表》(附件10,含书面与电子版)报表形式于次年3月底前传至部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三)实行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情况反馈机制。每批次质量督导活动结束后,被督导机构应对质量督导人员此次工作情况做出评价,写出书面意见,并反馈给上级委派机构。
以上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cettic.gov.cn,如有问题请与部中心联系。
联 系 人:质量督导办公室 赵颖群、桑桂玉
联系电话:010-84661127、010-84661126
传真号码:010-84661120
电子邮箱:zhaoyingqun@cettic.gov.cn或sangguiyu@cett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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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号:1001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