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鉴函〔2014〕1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文件要求,经各地申请及专家审核论证,同意北京等29个地区在2014年5月、11月"全国统考日"期间,在本地区组织实施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一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范围和鉴定时间
请各有关地区严格按照我部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职业范围(附件1),认真组织实施鉴定。
二、鉴定方式
我中心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一级鉴定工作;考核方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文件要求实施。
三、考务管理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地区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一级鉴定考务管理工作。鉴定期间,按要求设置考场、配备考评人员,并切实维护考试现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确保一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各有关地区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其中2014年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申报条件按照附件2执行),严格审核报名人员资格。一级鉴定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17日、10月22日,请在此日期前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附件3)报我中心。
(三)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一级鉴定的阅卷工作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一级鉴定的阅卷工作由我中心委托专家组统一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请在一级鉴定工作结束后,将上述3个职业一级考生报名数据、理论知识试卷、专业能力试卷、综合评审试卷(企业培训师综合评审除外)报我中心。
(四)对参加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一级鉴定,且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皆合格者,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程序核发证书。
(五)参加一级鉴定且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希望各有关地区在一级鉴定工作中,严格贯彻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经验,确保一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鉴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中心。
联系人:贺虎、王荣潮
联系电话:010-84661136、8466113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