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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7-21 点击数:15

浙职技鉴[2014]1号

各市及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8号)要求,现将我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申报

(一)考生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县级以上鉴定中心或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表》,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全省统考的考生填写《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各级鉴定中心应督促报名点正确输入考生信息(务必将考生的手机号码填入系统的"备注"栏中),确保准确无误。信息上报后,将不予修改。

(二)各市鉴定中心、省属单位按职业、等级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人数汇总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人员单科合格成绩汇总表》,并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以书面报表(盖章有效)和电子邮件报省鉴定中心。

秘书(含涉外秘书)还需根据《秘书智能化考试系统计算机配置要求》(附件4)填报《秘书智能化考点(考场)信息表》。

各项统考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半年4月7 日、下半年9月30 日。

(三)统考职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逾期需作首考生申报鉴定。

(四)理论、技能成绩均合格但英语科目未通过的涉外秘书考生,可在成绩有效期(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内提出核发普通秘书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流程为:考生于考试成绩公布后20天内向原报名机构提交申请;机构(包括省属单位)在3天内汇总并报同级鉴定中心;市级鉴定中心在10天内完成审核后交至省鉴定中心终审并办理相应等级的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二、鉴定方式

(一)各职业等级鉴定方式详见《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1)和《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2)。

秘书(含涉外秘书)5-3级采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考试。

(二)全国统考职业及省统考职业根据考核方案组织综合评审。从2014年开始,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指导师二、一级、公共营养师二级、企业培训师一级、营销师二、一级、企业信息管理师二级、电子商务师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项目管理师一级综合评审由原论文撰写改为专题答辩。其余全省统考职业综合评审采用业绩评审方案。

三、考务要求

(一)规范考点设置。各地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机构作为统考考点,原则上每个市设1个考点。各地在实施统考前20天上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安排汇总表》至省鉴定中心。新增设的考点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严格资格审查。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参加全省统考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省厅文件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审查考生报名及评审材料原件,要落实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对材料的承诺制,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

(三)严肃考试纪律。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试卷、考场管理,落实保密责任,采取视频监控等手段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四)制定统考工作计划。各地根据统考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各市在统考前20天将全国统考职业及职业指导师、公共营养师的综合评审计划报省鉴定中心,经确认后向考生公布;全省统考职业,技能操作考试要求在理论考试后两个月内完成,理论、技能合格的高级技师名单、《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及评审材料附件应于理论、技能成绩公布之日起的10天内报省鉴定中心。省部属单位将上述材料直接报省鉴定中心。

(五)证书办理

1、全国统考及由省厅核发资格证书的职业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办理。各市、省属单位应在成绩公布后将合格考生的2寸近照1张按规定格式粘贴后,报送省中心。

2、全省统考技师职业在综合评审结束后,各地需将合格人员名册以书面(盖章有效)和电子邮件方式报省鉴定中心审核并为各地配发空白证书,由各地按核发权限办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