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31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师为重点,以规模以上企业为抓手,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着力健全和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环节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为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基本形成,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技能创新和科技转化成果不断涌现。全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培训,通过脱产培训、岗位练兵、岗位培训、班组长培训等形式,提升在岗职工技能;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完善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根据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建立多层次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定期组织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对口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进行研修,开展技能交流、技术创新;每年选送一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出国进修,提高其技能水平。
(二)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浙劳社培〔2007〕137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可结合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理论和实际操作试题从题库中抽取的,其试卷内容可根据企业需求与命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与企业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共同命制,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本企业职工的技能鉴定工作。对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审批。进一步加大直接认定范围,对技术技能贡献突出的企业优秀人才,经企业申报,有权发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可直接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在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直接颁发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技术能手"、在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省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对应职业(工种)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技术发明奖的,晋升一级技能等级;贡献突出的,直接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适应人才国际化的趋势,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引进经审批和注册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满足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需求。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与我国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享有同等待遇。行业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经省人力社保部门认证,可享受我省技能人才相应待遇。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上从事工作的技术工人,可按规定列入企业高技能人才统计范畴。
(三)建立有利于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研究建立包括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及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指数,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并在评优、评奖方面给予优先评选。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7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可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进一步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岗位(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提高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
(四)构建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重点推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区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各市要结合重点产业,选择10家以上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支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获得者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技能创新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工作机制。对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适当补贴。积极推动企业与技工院校的对接,建立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形成企业参与院校的教学实践,院校输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机制。
(五)提升职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从异地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应在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落实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破除职工身份界限,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不低于大专学历毕业生。积极开展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的评选奖励活动,增强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是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制订方案,狠抓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技术指导和组织推动。全省高级技师考评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
(二)加强检查指导。各地要积极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检查指导,了解企业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认真总结分析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各类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要派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确保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和显著贡献,重点突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努力在各类企业中形成正视高技能人才流动、重视高技能人才成长、支持高技能人才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