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劳动关系师的工作性质基本也是如此。
主要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区别在于申报条件的不同。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协调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区别其实不在于他们工作的不同而在于一个职业资格等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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