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
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及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1999年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二、培训对象
适用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相关业务的人员。
三、前沿建筑培训特色
1、 强大的师资阵容: 特聘建筑行业著名院校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授课。
2、独到的辅导战略: “前沿阶梯计划”由精讲、串讲、冲刺三个阶段构成:
精讲阶段 根据建造师考试重点特设熟悉、了解、掌握三大板块。每一块讲授中,普遍讲授和重点训练相结合,迅速提升考生建造师基础知识,为参加建造师考试何进一步的建造师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 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 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时间安排:周天上课(9:00-12:00 13:00—16:00)
六、课程设置及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师精讲班
序号 |
课程 |
面授 |
合报 |
1 |
《城市规划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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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来电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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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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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城市规划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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