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是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信用管理师是信用经济时代的新职业,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
培训对象
(1)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2)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3)各类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服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信用管理、担保、评级、商帐追收等信用服务机构人员;
(6)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作内容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信用与企业资信评级、客户授信管理;
(4)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商帐追收;
(5)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
(6)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7)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8)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并开拓市场。
报考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中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注册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注册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
鉴定组织: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管理。鉴定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与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鉴定时间:信用管理师鉴定考试按年度统一安排考试,原则上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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